澳城大舉辦金融講座探討【走進澳門《投資基金法》 — 從立法到市場】


發佈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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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金融講座系列[17]於2026年3月3日在澳門城市大學金龍校區舉行。本次講座邀請到力圖律師事務所聯席管理合夥人崔天立大律師擔任主講嘉賓,其分享主題爲「走進澳門《投資基金法》 — 從立法到市場」。出席是次講座的嘉賓包括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張偉光院長及鄺婉樺副院長。

 

崔天立大律師是力圖律師事務所聯席管理合夥人,專注於金融法,為銀行、金融機構及保險公司提供企業管治、監管合規、跨境交易及產品結構等法律服務。他曾領導多項複雜金融項目,包括債券發行、投資基金、融資租賃及金融牌照申請,並在企業併購重組及跨境上市領域擁有豐富實務經驗。他同時擔任澳門金融法律學會會長、本地交易機構債券審核委員會委員及銀行監事會成員,並曾於大學兼任教授商法與金融法課程。崔先生持有澳門、紐約州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資格,畢業於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法學士)及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

 

講座伊始,崔律師解說了澳門的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可追溯至回歸前,1999年頒佈的《第83/99/M號法令》。該法令主要整合了葡萄牙當時的相關立法,同時規範動產投資基金及不動產投資基金,並且給予「投資基金」定義為,由內含不同有價物之財產組合按分散風險原則而組成之特有財產,該財產組合係透過運用公眾取得代表特有財產價值之出資單位所籌集之資金而獲得。因而,確立了契約型公募基金的原則,為澳門基金業奠下基礎。崔律師指出在2026年新法生效之前,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明確區分公募與私募投資基金,並為兩者訂定不同的監管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全新的《投資基金法》,明確提出四大目標:加強與國際監管制度接軌、提高對投資者的保護、移除基金管理運作和發展的障礙,以及優化基金管理的發展環境,藉此吸引外地機構參與發展本地投資基金業務,促進澳門基金市場穩健發展及與外地基金市場的聯通。

 

在講座中,崔律師分析了新法的具體不同在於基金分類與結構,設立與募集制度,外判與投資治理,披露與投資者保護和跨境銷售與基金遷冊。崔律師亦闡述了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監管分別,公募基金是以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由AMCM預先審批許可,並由合資格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公募基金須遵守公募基金的財產規則及謹慎性限制,以及須遵守嚴格的銷售文件及資訊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採用簡便的報備制度設立,彈性託管要求,由管理實體採取適當的資產保管措施,提供更大投資靈活度,私募基金的簡化披露要求。

 

在交流環節中,崔律師與同學們積極互動交流,同學們踴躍向崔律師提出與投資基金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崔律師耐心解答。是次講座讓同學們對澳門的投資基金法有了更深入的認識,有助於掌握當下澳門金融以及基金市場的優勢。金融學院師生再次感謝崔律師精彩的分享,增進同學們對澳門投資基金法的認知,讓同學們上了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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